【案情简介】:

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18日签订了商铺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租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租赁押金为人民币36000元,约定合同到期满后一个月后,原告交清相关费用并无违约行为被告将押金无息退还给原告。

在租期已经到期后,原告已经依约将商铺归还给被告,但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原告的租赁押金。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委托人】: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东莞优秀律师熊光荣

【被告】:谢某某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33475元

【办案经过】:

团队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委托人沟通,通过分析双方签订的合同,本案的原告在依约返还租赁物后,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免息返还押金,但被告无故毁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委托人同意,向法院提出被告向原告返还在抵扣所欠租金后的押金33475元的诉请,经过法院审判,成功的帮助原告取得了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押金的判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废止,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入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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