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委托人】:A(原告)

【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邓政威律师

【被告】:B、C、中国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情简介】:

B驾驶与周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车尾(搭乘客A)发生碰撞,造成周某、A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A无责任。

事故发生在轿车的保险期限内。

原告A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于2019年11月2日出院,住院天数为78天。经鉴定,原告A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办案经过及判决结果】:

邓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邓律师耐心地与原告解释其在此次可以要求周某、被告B、D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其中的B的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原告表示不追究周某的责任,邓律师告诉当事人如果这么选择,原告只能获得全部赔偿的70%,因为轿车方B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只承担本次事故70%的责任。在解释清楚后,原告依然选择只起诉轿车方和保险公司。在原告治疗好后,邓律师提醒当事人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提起诉讼后,经法庭审理,最后判决:限被告D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原告A178877.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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