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杜某向他人追讨借款,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承认对方已还借款本金10万元,却在上诉时对此予以否认,但又说不出正当理由。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杜某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对其说法不予采纳,维持原判,并要求杜某承担全部上诉费。

东莞法院

 

出借人自述

借款人已还部分本金

2024年2月,杜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张某及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其返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杜某称,2021年、2022年期间,张某因生意周转多次向其借款,累计借款40万元,约定月息2.7%。张某及该公司分别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和盖章确认,后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杜某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借款收据,借款本金分别为20万元,以及相关的转账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借款时,张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杜某提供的一份转账记录显示,2022年5月17日,张某向杜某账户汇入10万元。杜某向法庭明确表示,该款为张某归还其第一笔20万借款的借款本金。

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并无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法院经审查证据,结合杜某陈述,包括杜某自认的张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情况,认定案涉约定利率标准已超过司法保护上限,应按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利息,则张某已付款项超出应付法定最高限额利息的部分,应当用于折抵借款本金。法院由此查明,两被告尚欠第一笔借款的本金为5461元,尚欠第二笔借款的本金为165379元。

 

出借人无理反口

法院不予采纳

2024年10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东莞市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张某向杜某偿还两笔借款本金5461元、165379元及分别支付其利息,驳回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期间,杜某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此前一审期间自己称张某转账10万元偿还借款本金系弄错了,该款属于双方之间的其他债务,并非偿还本案借款本金。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在一审期间、二审上诉状、二审庭审中的主张均不一致,且无证据证明其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属实,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其上诉期间关于张某向杜某转账10万元并非用于归还本案借款的主张,不予采信。

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4000多元均由杜某承担。

禁止反言原则,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禁止当事人通过言语或者行为作出与先前所表述的事实或主张不一致的表示,其内涵是要求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前后陈述一致,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出尔反尔,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要为自身陈述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本案中,杜某在二审中否认了自己先前对自身不利的陈述,却没有正当理由,故法院不予采纳,并要求其承担其全部上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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