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1973执13544-11号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烨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莞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姚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拟将案款17550元作为共益费用(场地占用费)支付给案外人维冠物业管理(东莞)有限公司。为保护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的要求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证据,本院将依法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依照执行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经办人:翟柏成、陈裕强

联系电话:0769-89808032、18566936960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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