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行人受伤的赔偿责任‌主要由施工方承担,但受害人自身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施工方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承担责任:施工单位未在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当发生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4。

3.责任划分:如果受害人自身也有过错,比如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冒险进入施工区域,那么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施工单位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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