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该问题可依法解决,原公司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开具离职证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恶意评价则可能侵犯你的名誉权。具体流程:先收集离职证据(如离职申请、离职交接记录)、与原公司沟通索要离职证明的记录;向原公司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3日内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若公司仍拒绝,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责令公司开具;针对背调恶意评价,留存新公司反馈记录等证据,向原公司主张停止侵权,若造成损失,可通过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公司拖延开具离职证明,违反该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原公司无事实依据在背调中贬低你的工作能力,若影响你入职新公司,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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