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深圳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优秀民商事律师熊光荣

【被告】:赖某某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结果】: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126576元,支付违约金11075.4元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7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车辆交接单》;合同签订后,被告从未支付过租金,原告也未能将车辆收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和归还车子,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办案经过】:

我所熊光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与委托人沟通;通过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经过委托人同意后,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车辆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诉讼请求,经过法院审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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