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员工签订5年竞业限制合同,部分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非全体员工都需签订。同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该公司约定的5年竞业限制期限,超出二年的部分无效,员工只需履行前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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